绍新执民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吕哲峰与张志龙、俞志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哲峰,张志龙,俞志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绍新执民字第1548号申请执行人:吕哲峰。被执行人:张志龙。被执行人:俞志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龙、俞志汀的银行存款10075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陈杭英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548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吕哲峰,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510010033),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观音堂新村3幢10号。被执行人:张志龙,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830725757X),汉族,住新昌县羽林街道王家园村。被执行人:俞志汀,男,1976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605227016),汉族,住新昌县小将镇罗溪村大岭下15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商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龙、俞志汀的银行存款10075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章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