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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共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翠英诉熊美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