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共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曹翠英诉熊美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共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曹某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