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杨应征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应征,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应征,男,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延明,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法定代表人万雨晴,执行董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会,男,1990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姬智,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应征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杨应征于2014年12月10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立即支付杨应征的劳务费512912.001元,利息10000元(该利息自2012年4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劳务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承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杨应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应征的委托代理人杨延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宪会、姬智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7月13日,杨应征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应征撤回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也同意杨应征撤诉,且杨应征的申请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杨应征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准许杨应征撤回对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和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为4514.5元,由杨应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29元,减半收取为4514.5元,由杨应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红卫审判员 毛富中审判员 陈金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