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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曾庆与陈雄鹰、莆田市秀屿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公司、刘浪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曾庆,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贤,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陈斌,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雄鹰,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莆田市秀屿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秀屿区外经贸局),组织机构代码00372551-7,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区政府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华,局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秀屿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16668-4,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坝津村。代表人林爱文,经理。被告刘浪修,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委托代理人沈枫荣,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庆诉被告陈雄鹰、秀屿区外经贸局、人民财保秀屿支公司、刘浪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4月21日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原告曾庆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七十五元,由原告曾庆负担。审判员吴雪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黄碧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