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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柏翠兰与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7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原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郭启仓,该院胸心外科医师。委托代理人:赵新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翠兰,唐山市路北区佳家中介临时工。委托代理人:毛振华,路北区河荫小学老师。上诉人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2011年被上诉人柏翠兰诉上诉人河北联合大学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2011)北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1409号案件中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括后续治疗费用,一、二审法院是否支持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的左腹股沟区淋巴管瘘、右下肢静脉血栓、双下肢动脉硬化性闭塞症、假性动脉瘤破裂及术后伤口感染、脑梗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与2011年2月5日至2011年2月17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治疗过程是否有因果关系,治疗上述疾病的费用是否属于后续治疗费用,一审法院重审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华北理工大学附属医院。审 判 长  姚春涛代理审判员  李建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