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执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无执字第0055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后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无民二初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2356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400元、执行费24920元,合计227692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276920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李亮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