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搏与梁光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徐搏与被执行人梁光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天民园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徐搏申请,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0)天民园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X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