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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口大地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大地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89号原告张家口大地塔吊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天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大地塔吊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天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新志审 判 员  岳建国助理审判员  李桂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苗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