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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杨与陶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陶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杨。被告陶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陶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