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杨与陶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陶志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李杨。被告陶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诉被告陶志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美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