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睢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仝雯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雯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睢刑初字第43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仝雯雨,农民。被告人仝雯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仝雯雨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仝雯雨及其辩护人梁戈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春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仝雯雨在其位于睢宁县睢城镇仝场村家中,多次容留已决犯倪艳及张斌、路友军(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春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仝雯雨在其家中,提供毒品和吸毒工具,多次容留倪艳吸食毒品,自己亦参与吸毒。2.2014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仝雯雨在其家中,由路友军提供毒品,被告人仝雯雨提供吸毒工具,容留路友军吸食毒品,自己亦参与吸毒。3.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仝雯雨在其家中,提供吸毒工具,容留张斌吸食毒品,自己亦参与吸毒。二、贩卖毒品1.2014年春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仝雯雨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将其中2.4克加价后出售给倪艳获利。2.2014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仝雯雨和犯罪嫌疑人卢军(另案处理)在睢宁县睢城镇人民西路倪艳家中,共同以300元的价格向倪艳出售甲基苯丙胺0.4克。2015年1月27日,被告人仝雯雨被刑事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仝雯雨及已决犯倪艳、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路友军等人的供述;3.睢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本院认为,被告人仝雯雨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仝雯雨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仝雯雨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采纳辩护人梁戈建议对被告人仝雯雨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仝雯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仝雯雨的刑期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兰 莉审 判 员  陈 庆人民陪审员  许晓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小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