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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冯志明与梁焕弟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梁焕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初字第18号原告:冯志明,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韩建业,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席中玉,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郑德伟,镇长。法定代表人:郑德伟,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喻晓明,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詹赣兰,住广州市南沙区,系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横沥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三人:梁焕弟,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冯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志明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梁焕弟不服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其与房屋拆迁人已签订了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本案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减少诉累,故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志明负担。审 判 长  郭汉彬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