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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守印与被告刘宝全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守印,刘宝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16号原告陈���印。被告刘宝全。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陈守印与被告刘宝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守印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宝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守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守印撤回对被告刘宝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陈守印负担。审判员  赵旭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