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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886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多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