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佟德成与沈自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德成,沈自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佟德成,居民。被执行人沈自如,居民。申请执行人佟德成与被执行人沈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沈自如及其在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86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运绪审判员 霍雁军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公绪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