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执字第260号罪犯乔某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以(2013)都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乔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乔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乔某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俊秀审判员 吴培青���理审判员祁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