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卫建、张笑盈与张笑盈、朱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建,张笑盈,朱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682号原告:李卫建。被告:张笑盈。被告:朱洪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建与被告张笑盈、朱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卫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卫建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卫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卫建负担。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妍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