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民二终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船营区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高云霞、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及孙宏玲不良资产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船营区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高云霞,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孙宏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吉民二终字第00063号吉民二终字第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船营区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刘玉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苗雨强,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宋艿佺,内蒙古君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霞,女,汉族,1971年6月14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委托代理人:王磊锋,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崔永珠,该公司经理。原审第三人:孙宏玲,女,汉族,1979年7月18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船营区恒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建筑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云霞、被上诉人吉林市船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船营房地产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宏玲(原审法院依法追加)不良资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7)船民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申请人船营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船营房地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由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有关该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该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本案发回重审后,应由原审法院移送至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靖代理审判员 国伟杰代理审判员 李 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