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邴义和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军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邴义和,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军委,刘秋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592号原告邴义和,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谭业菊,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28-3号四楼。代表人于海涌,经理。被告姜军委,农民。被告刘秋菊(系被告之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邴义和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姜军委、刘秋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邴义和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秀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亚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