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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喜与被告郝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喜,郝海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512号原告李瑞喜,男,汉族。被告郝海东,男,汉族。原告李瑞喜诉被告郝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13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秀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海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其购买饲料,欠其饲料款25357元,并出具了欠据。该款被告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饲料款25357元。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原告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于2014年4月9日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其饲料款25357元。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欠原告饲料款25357元未付,并于2014年4月9日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下欠料款贰万伍仟叁佰伍拾柒元整(25357.00元)郝海东2014.4.9号。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25357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饲料款25357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瑞喜2535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为217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秀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