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齐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高金涛与孙军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涛,孙军山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齐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高金涛,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军山,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金涛与被告孙军山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金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金涛负担。审判员 刘福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