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严某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786号申请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严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严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严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严某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