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1300号原告谭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