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刘仁武、朱怀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刘仁武,朱怀柏,朱汉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马鞍新区烟草大楼一楼。负责人肖学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文艺,居民。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刘仁武,居民。被告朱怀柏,居民。被告朱汉章,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告刘仁武、朱怀柏、朱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告刘仁武已偿还全部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毅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