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侯志宇,郝庆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侯志宇,郝庆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2-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宇,住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郝庆茹,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侯志宇、郝庆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39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177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