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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罗某某与李某腾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罗某某,李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097号原告李某某。原告罗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罗某某诉被告李某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罗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审判员  李恒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朋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