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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熊春华与梁新业、梁艺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春华,梁新业,梁艺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熊春华。被执行人梁新业。被执行人梁艺馨。熊春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23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梁新业、梁艺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梁新业、梁艺馨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梁新业、梁艺馨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8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