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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冼泽非不予减刑退案决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冼泽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2971号罪犯冼泽非,男,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作出(2010)端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泽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肇中法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冼泽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冼泽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限内,广东省阳春监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交粤春狱函(2015)45号《关于申请撤回对罪犯冼泽非等二人减刑提请的函》,由于罪犯冼泽非无正当理由长时间不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消极改造,经多次教育无效,2015年6月6日被扣2分,6月12日被扣3分,严重违反监规纪律,无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春监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提请。本院经审查,同意广东省阳春监狱撤回对罪犯冼泽非的减刑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冼泽非的减刑建议书退回广东省阳春监狱。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莉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