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易继承与曾庆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继承,曾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易继承。被执行人曾庆军。原告易继承诉被告曾庆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市中院于2014年10月09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易继承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58252元,本院2015年01月29日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于2015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义务,但执行期间,仅履行义务2000元,余款未履行。2015年06月09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6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曾庆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银行存款,在本辖区无房产、土地、车辆登记。2015年07月10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其逾期亦未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庆军应继续履行(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仍有156252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易继承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