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叶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静、代玉平与被告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代玉平,魏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887号原告王静。原告代玉平。被告魏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代玉平与被告魏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静、代玉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静、代玉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代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静、代玉平负担。审判员  高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