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邱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和民初字第00638号原告邱��。被告樊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喜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婕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