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李陕陕、苏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李陕陕,苏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陕陕,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峰涛,男,1983年2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海涛申请执行李陕陕、苏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16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驰峰审判员 江发兵审判员 马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窦立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