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浩,男,农民。被告刘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免收。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