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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浩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刘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张浩,男,农民。被告刘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与被告刘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浩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0元,免收。审 判 长  黄 丽代理审判员  王靖伟人民陪审员  谢青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