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园商初字第03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306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218号。负责人席于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厉彬,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后戴街88号。负责人李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路362号2410室。法定代表人顾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为87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戈人���陪审员邱火根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静第页共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