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0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侯志宇,郝庆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侯志宇,郝庆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负责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鲍泽飞,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志宇,住陕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被告郝庆茹,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侯志宇、郝庆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37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侯志宇、郝庆茹名下1249237.12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侯志宇、郝庆茹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二路与白石路交汇处御景东方花园9号楼14B房产的查封(房产证号:40××4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震人民陪审员 曾 小 平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曾鸣(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