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桂平与蒋彩凤、刘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平,蒋彩凤,刘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905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平,女,汉族。被执行人蒋彩凤,女。被执行人刘大伟,男。王桂平与蒋彩凤、刘大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黄证民字第214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2015)郑黄证执字第00175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蒋彩凤、刘大伟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