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执字第1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144-2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有明,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执字第114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有明的存款账户,现因被执人李有明已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有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0357)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