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甬刑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岑岳军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岑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执字第1682号罪犯岑岳军,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2)甬慈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岑岳军宣告缓刑八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岑岳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罪犯岑岳军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1月4日,本院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4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岑岳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岑岳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年度优秀学员;2015年2月获单项记功。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岑岳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岑岳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审 判 员 尹振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