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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阴玉琴、魏新民与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玉琴,魏新民,郭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原告阴玉琴。原告魏新民。被告郭建峰。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玉琴、魏新民诉被告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玉琴、魏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赵红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