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阴玉琴、魏新民与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玉琴,魏新民,郭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294号原告阴玉琴。原告魏新民。被告郭建峰。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阴玉琴、魏新民诉被告郭建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裁定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玉琴、魏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卫敏人民陪审员 李 艾人民陪审员 赵红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