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陈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长 郭光辉审判员 马 雷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