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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中乐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乐,王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3号原告马中乐,又名马乐,男。被告王保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乐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职成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中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