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中乐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中乐,王保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223号原告马中乐,又名马乐,男。被告王保根,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中乐与被告王保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职成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中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中乐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红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