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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31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76年10月20日,农民。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6年4月15日,农民。本院在审理被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占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永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