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车永宏与黄天兵、孙伦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永宏,黄天兵,孙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车永宏,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人。被执行人:黄天兵,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孙伦,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人。申请人车永宏申请执行黄天兵、孙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天兵、孙伦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车永宏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84700元,执行费26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依法将孙伦在云南昆明水利水电公司的租赁费予以扣留。因该公司现暂时无法支付该费用,被执行人黄天兵、孙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同时申请人车永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川凉中民终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