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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天顺与曹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朱天顺,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雁,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雁所有的菲亚特牌豫DM19**轿车一辆,现因本院依法对曹雁名下存款予以扣划,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雁所有的菲亚特牌豫DM19**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