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朱天顺与曹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3-1号申请执行人朱天顺,男,1957年2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雁,女,1977年2月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新执字第24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曹雁所有的菲亚特牌豫DM19**轿车一辆,现因本院依法对曹雁名下存款予以扣划,案款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雁所有的菲亚特牌豫DM19**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毫占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樊亚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