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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曲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蔡术珍与杨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术珍,杨开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蔡术珍。委托代理人蔡新斌,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开荣。委托代理人王贵生。原告蔡术珍与被告杨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术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新斌、被告杨开荣之委托代理人王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术珍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10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我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我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6000元,余款一直未还。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蔡术珍为证实其主张提供被告杨开荣出具的借条一份。被告杨开荣辩称,我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条中的金额也是50000元,但实际只收到46000元,并约定每月利息4000元,于每月20日左右还款。后我于2013年4月20日偿还5000元,5月20日偿还9000元,6月20日偿还7000元,7月20日偿还9000元,另我、我的妻子及我的朋友分别从焦荡邮局汇给原告共计8000元,我累计还款38000元。2014年8月,原告带来六个人向我要钱,要求我连本带利共偿还114000元,扣除已偿还的38000元,还要我偿还76000元,我不认可,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报警,泰兴市公安局张桥派出所处警,让我们自行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经协商,我一次性给20000元,借条撕掉。我给原告请来的“打手”陈华20000元,但陈华没有将20000元给原告,而是自己拿走了。后原告又带来一帮人向我要钱,他们手中没有借条,便强迫我写了50000元借条,该借条的落款时间虽然为“2014年7月10日”,但实际出具时间为“2014年8月20日”。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杨开荣就其主张提供2014年8月20日及2014年12月11日泰兴市公安局张桥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各一份。通过原、被告的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14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杨开荣今借到蔡术珍人民币计伍万元整”。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条的形成过程为:2013年,被告多次向我借款,共计50000元,我怕被告不还,要求被告提供抵押,被告在外租了一套房子说是他的房子,将钥匙给我。2014年,被告和我说要去澳门赌钱,向我借钱,因为被告有房子在我手上,我没考虑那么多就借给被告20000元。后被告从澳门回来,我向被告要钱,他说赌钱输了,没有钱。后来陈华和我一起去向被告要钱,并且为此拨打了110。被告一共打了三张借条给我,一张借条是50000元,另两张借条各10000元,借条放在陈华处,由陈华向杨开荣要钱。后陈华打电话给我说他为向杨开荣要钱打伤人,要被处理,杨开荣也打电话和我说这件事。我发现杨开荣和陈华两人一唱一和,肯定有问题,并了解到我要陈华向杨开荣要钱后,杨开荣让陈华把借条卖给他,他给陈华20000元。我到张桥派出所打听陈华打伤人的事,张桥派出所工作人员说没有这回事,然后我就去张桥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工作人员说陈华和杨开荣是诈骗,后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协调下,杨开荣于2014年7月10日重新出具了50000元借条。陈华收取的杨开荣20000元,其中10000元被杨开荣要回,另外10000元陈华出具了借条给我。另,被告陈述其就2014年7月10的借条未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使得原、被告之间产生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偿还原告6000元,尚欠44000元,现原告凭条诉讼,要求被告偿还4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称2014年7月10的借条是在受胁迫的情形下出具的,被告提供的二份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未载明被告所陈述的情形,且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就该借条未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故对被告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开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蔡术珍借款44000元;二、驳回原告蔡术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伟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