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刑监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兰玉珍为宫恩亮犯故意伤害罪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新刑监字第41号兰玉珍:你因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阿中刑终字第2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你儿子宫恩亮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决宫恩亮承担刑事责任不当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原审被告宫恩亮持刀刺伤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严惩。该事实有原审法院经过当庭质证的宫恩亮的供述,被害人西力扎提·吾加木尼亚孜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判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而再审申请人兰玉珍陈述的事实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