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巧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