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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09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朱某某,男,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二0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巧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