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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金成刚与彭顺强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成刚,彭顺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5258号原告金成刚,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彭顺强,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金成刚与彭顺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成刚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成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金成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成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成刚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