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执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韦刚缴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66号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韦刚,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布衣族,住所地贵州省六枝特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韦刚罚金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14)涵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5年2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刑初字第68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