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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白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被执行人白某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白某、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韩某某借款37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白某、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27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海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