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来华与魏洪才、关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何来华,魏洪才,关丹,何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1270号申请执行人何来华。被执行人魏洪才。被执行人关丹。被执行人何健。申请执行人何来华与被执行人魏洪才、关丹、何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已履行8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并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12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